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27,2015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杜宛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支票號碼:NA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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