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3,2015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家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LCA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