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41,2015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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