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841,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章玉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以附表分別載明系爭股票之股票號碼及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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