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載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N3057225號)之正確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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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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