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866,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嘉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載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N3057225號)之正確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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