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886,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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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林武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為何?台端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僅載股票號碼81-NX-1724-8之股票,但附件之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遺失報備證明書載有其他股票,請確認本件所欲聲請之股票為何?如有漏載,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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