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廖清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E0000000號)之發票日、正確票據號碼、付款行庫為何分行及受款人姓名(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姓名與聲請狀不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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