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99,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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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楊忠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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