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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邵昱祥
相 對 人 邱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文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5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3年8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新臺幣每佰元每日二角。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擔保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文傑,1分之1。
嗣相對人邱文傑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8月8日。
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4,000,000元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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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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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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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平田 │ │ 422-8 │建│ 81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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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北屯區 │平田 │ │ 422-9 │建│ 79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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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北屯區 │平田 │ │ 422-10 │建│ 69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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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 合 計 │途 │範 圍│
├─┼──┼───────┼────────┼───────┼──────┼────┤
│ │ │臺中市北屯區平│店舖,住宅,辦公│第一層:78.85 │陽台:45.07 │全 部│
│ │ │田段422-8、422│室,停車空間 │第二層:78.85 │雨遮:4.62 │ │
│ │ │-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第三層:78.85 │ │ │
│1│4951├───────┤ │第四層:78.85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興│ │第五層:40.73 │ │ │
│ │ │安路2段70巷11 │ │合 計:356.13│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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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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