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拍,11,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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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陳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錫欽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陳李淑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清償日期為92年10月2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而債權人陳李淑媺於100年4月23日死亡,聲請人陳韻如為其繼承人,上開抵押權於100年7月20日移轉與聲請人陳韻如,亦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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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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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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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建成  │      │   1002     │田│  68.01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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