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陳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錫欽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陳李淑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清償日期為92年10月2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而債權人陳李淑媺於100年4月23日死亡,聲請人陳韻如為其繼承人,上開抵押權於100年7月20日移轉與聲請人陳韻如,亦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豐原區 │建成 │ │ 1002 │田│ 68.01 │ 全 部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