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拍,176,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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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方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補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債權人原提出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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