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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蔡瑛倩
相 對 人 方謹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2年2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2年1月2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係指債務人如擔任他人借款契約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擔保責任。
)、信用卡契約等4項。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方謹鈺,債務額比例:1分 之1。
三、嗣債務人方謹鈺於102年1月間向聲請人借款11,6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自102年3月4日起以本息攤還方式按月給付償還予聲請人,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3年11月4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801,48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881之17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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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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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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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區 │惠信 │ │118 │建│7389.18 │10000分之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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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及用途 │ │
│號│ │ │ │合 計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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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6│臺中市南屯區惠│014層鋼筋混凝土 │九層139.51 │陽台15.97 │全部 │
│ │ │信段118地號 │造 │合計139.51 │雨遮1.80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河│ │ │ │ │
│ │ │南路4段690巷1 │ │ │ │ │
│ │ │號9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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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827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
│分之368(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40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地下一層404號,權利 │
│範圍100000分之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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