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拍,22,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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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翁曾月霞
相 對 人 余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余振銘於民國88年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7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870,000元,已屆民國88年4月2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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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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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霧峰區  │丁台二│      │0000-0000   │建│397.82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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