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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黃芊睿
相 對 人 梁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芊睿、梁嘉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鈴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鈴健之債權,於民國92年10月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陳鈴健於92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到期日均為112年10月3日,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陳鈴健自⑴104年4月3日⑵104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854,907元⑵1,088,743元及利息、違約金。
雖債務人已於97年6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芊睿、梁嘉雯,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2件、約定書2件、各別商議條款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其他約定事項1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另本院於104年8月1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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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所有權人及權│設定權利範│
│ ├───┬────┬───┬───┬──────┤ ├──────┤利範圍 │圍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臺中 │梧棲 │忠孝 │ │228-13 │建│94 │⑴黃芊睿權利│全部 │
│ │ │ │ │ │ │ │ │範圍三分之一│ │
│ │ │ │ │ │ │ │ │⑵梁嘉雯權利│ │
│ │ │ │ │ │ │ │ │範圍三分之二│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設定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及權利範│範圍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圍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
│號│ │ │ │合 計 │途 │ │ │
├─┼──┼───────┼────────┼───────┼──────┼────┼────┤
│1│ │臺中市梧棲區忠│鋼筋混凝土造4層 │第一層:49.62 │陽台:21.54 │⑴黃芊睿│ │
│ │ │孝段228-13地號│樓房 │第二層:49.62 │ │權利範圍│ │
│ │1250├───────┤ │第三層:49.62 │ │三分之一│全 部 │
│ │ │臺中市梧棲區文│ │第四層:31.6 │ │⑵梁嘉雯│ │
│ │ │心街202號 │ │總面積:180.46│ │權利範圍│ │
│ │ │ │ │ │ │三分之二│ │
├─┴──┴───────┴────────┴───────┴──────┴────┴────┤
│共同使用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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