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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林羿璇
相 對 人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9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3年12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違約金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未清償本金金額每萬元每日應給付新臺幣壹拾元整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扺押權人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10,800,000元元,簽有發票日為103年9月1日,票面金額為10,800,000元之本票一紙為憑,約定於103年12月29日全部清償,未料於到期同意展延至104年6月30日仍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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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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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區 │邱厝子│ │20 │建│1798 │11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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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北區 │邱厝子│ │21-365 │建│29 │11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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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北區 │邱厝子│ │21-339 │建│33 │115/10000 │
├─┼───┼────┼───┼───┼──────┼─┼─────┼──────┤
│4│臺中 │北區 │邱厝子│ │21-362 │建│32 │115/10000 │
├─┼───┼────┼───┼───┼──────┼─┼─────┼──────┤
│5│臺中 │北區 │邱厝子│ │21-74 │建│258 │11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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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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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4│邱厝子段20地號│商業用、鋼骨造、│第10層:167.19│陽台:42.04 │ │
│ │ │ │20層 │總面積:167.19│花台:8.67 │全部 │
│ │ ├───────┤ │ │ │ │
│ │ │進化北路238號 │ │ │ │ │
│ │ │10樓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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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邱厝子段6103建號,面積7464.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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