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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楊俊賢
相 對 人 蕭英志即蕭錦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已屆103年2月2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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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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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鎮宮 │ │785 │田│171.72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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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豐原區 │鎮宮 │ │789 │田│397.56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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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豐原區 │鎮宮 │ │867 │田│2,029.26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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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豐原區 │鎮宮 │ │873 │田│110.41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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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 │豐原區 │鎮宮 │ │878 │田│3,957.5 │91257/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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