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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佳玟
相 對 人 王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王忠義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103年2月1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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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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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太平 │福平 │ │0000-0000 │建│69.6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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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289│太平區福平段 │店舖、住房、梯間│1層: 42.59│陽臺: │ 全部 │
│ │ │1178-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42.59│ 15.70│ │
│ │ ├───────┤共3層 │3層: 42.59│雨遮:6.58│ │
│ │ │太平區建功街 │ │突出物: │ │ │
│ │ │106號 │ │ 17.13│ │ │
│ │ │ │ │合計:144.90│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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