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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陳智偉
相 對 人 嚴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3月16日。
(二)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4年3月13日之借款。
(五)清償日期:民國104年6月12日。
(六)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八)違約金: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額新台幣貳 拾肆萬元整。
(十)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 有權移屬抵押權人(即權利人)所有。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嚴建智,全部。
嗣債務人嚴建智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4 年6月12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息計算、遲延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逾期按百元月息百分之三計付違約 金,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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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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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平田 │ │ 467 │建│ 5805.00 │100000分之 │
│ │ │ │ │ │ │ │ │333 │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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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臺中市北屯區平│主要用途:住家 │第5層:81.41 │陽台:5.19 │全部 │
│ │ │田段467地號 │ 用 │合 計:81.41 │花台:1.37 │ │
│ │ │ │主要建材:鋼筋 │ │ │ │
│ │ ├───────┤ 混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興│層 數:8層 │ │ │ │
│ │ │安路二段51號5 │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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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平田段1572建號,面積2,539.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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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8│臺中市北屯區平│主要用途:商業 │地下層: │ │10000分之 │
│ │ │田段467地號 │ 用 │5,000.68 │ │22 │
│ │ │ │主要建材:鋼筋 │合計: │ │ │
│ │ ├───────┤ 混凝土造 │5,000.68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平│層 數:8層 │ │ │ │
│ │ │興街162號地下 │ │ │ │ │
│ │ │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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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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