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拍,39,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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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沈廷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世欣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相對人陳世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拍賣標的是否包括東區旱溪段215-4之建號?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㈢請提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所立,清償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三日之金錢借貸契約,並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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