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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高麗慧
代 理 人 陳重嘉
相 對 人 朱克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朱克虔對聲請人負債200,000元,已屆100年5月2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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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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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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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太平區 │東興 │ │199 │建│3655.32 │10000分之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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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太平區 │東興 │ │199-1 │建│89.46 │10000分之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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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50 │臺中市太平區東│012層鋼筋混凝土 │六層99.97 │陽台11.68 │全部 │
│ │ │興段199地號 │造 │合計99.97 │花台1.33 │ │
│ │ ├───────┤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東│ │ │ │ │
│ │ │平路632號6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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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320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 │
│之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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