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06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朝祥、吳金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票號CH454534之本票正本。(因發票人被指印覆蓋,模糊不清)㈡釋明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八依據?(本票無約定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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