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55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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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51號
聲 請 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雅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金額為何?(標的金額與聲請狀明細表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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