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553,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53號
聲 請 人 趙浚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侯仕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請確認本件聲請人適格問題後再行繳費(因從本票原本文義,聲請人與相對人似為共同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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