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60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09號
聲 請 人 魏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亞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各張票據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記載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狀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先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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