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800,2015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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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簡琪峰
相 對 人 蕭竣午
相 對 人 黃玉娥
相 對 人 蕭永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相對人蕭竣午、黃玉娥、蕭永峰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8~1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蕭竣午、蕭永峰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8~1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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