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繼,1694,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許瀚汶
許凱崴
上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許玉賓
人 林燕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邱歷愛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死亡,聲請人許瀚汶及許凱崴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

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邱歷愛於104年5月18日死亡,聲請人許瀚汶及許凱崴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

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許玉麟、許明德、許玉賓及許玉芳 4人,上開繼承人中,許玉芳已死亡,除許玉賓及許玉麟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外,許明德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

依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許明德既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尚非繼承人。

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