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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洪銘傑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被繼承人洪銘傑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載明被繼承人洪銘傑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之聲請狀。
五、吳芳岑為聲請人代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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