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繼,197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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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78號
聲 明 人 李忠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麗雲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拋棄繼承聲明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所載地址可稽,並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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