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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何松餘(即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延展清算完結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人清算之程序,除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4年8月2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聲字第17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2月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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