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164,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林士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之居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5樓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又相對人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暨回執各1件為證。

三、本院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2日即已出境,並於103年11月7日為遷出登記,迄無入境紀錄,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內政部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內政部移民署104年8月10日移署資處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

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