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275,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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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蔡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登淵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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