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32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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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翁大衛(即瑞士商柏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瑞士商柏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
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瑞士商柏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4年9月22日清算完結,惟因債權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01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9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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