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34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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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簡如憶
上聲請人因金仁太陽堂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仁太陽堂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股東簡文彥住址尚未查出,以致存證信函未能送達,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6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5年2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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