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367,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相 對 人 侯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0號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暨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