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82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林達宏
相 對 人 林蔡咏雪
相 對 人 林正一
相 對 人 林明珠
相 對 人 高林明慧
相 對 人 林豐田
相 對 人 林卓賢
相 對 人 林則全
相 對 人 環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丁元
相 對 人 林美智
相 對 人 林麗娟
相 對 人 林麗玉
相 對 人 林漢宗
相 對 人 林張細柳
相 對 人 林國楨
相 對 人 林明星
相 對 人 林明堂
相 對 人 林宮花
相 對 人 林宮梅
相 對 人 林鏡湖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蔡咏雪等21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之。

本件核屬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本院前於民國104年6月7日函命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收受,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
│計算書                              │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
├──────┼───────┼───┤
│第一審裁判費│139,688元     │聲請人│
├──────┼───────┤      │
│地政規費    │21,120元      │      │
├──────┼───────┤      │
│戶籍謄本    │315元         │      │
├──────┼───────┤      │
│公司登記事項│110元         │      │
│卡抄錄費    │              │      │
├──────┼───────┼───┤
│合計        │161,233元     │      │
└──────┴───────┴───┘
┌──────────────────┐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惟為求各應負擔金額加總等於聲請人預納│
│之金額,本院略微調整尾數)          │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
│    │        │分擔比例│          │
├──┼────┼────┼─────┤
│ 1  │林蔡咏雪│        │          │
├──┼────┤        │          │
│ 2  │林政一  │1/24    │6,718元   │
├──┼────┤        │          │
│ 3  │林明慧  │        │          │
├──┼────┤        │          │
│ 4  │林明珠  │        │          │
├──┼────┼────┼─────┤
│ 5  │林豐田  │1/24    │6,718元   │
├──┼────┼────┼─────┤
│ 6  │林卓賢  │1/24    │6,718元   │
├──┼────┼────┼─────┤
│ 7  │林則全  │1/24    │6,718元   │
├──┼────┼────┼─────┤
│ 8  │環中興業│27/1200 │3,628元   │
│    │有限公司│        │          │
├──┼────┼────┼─────┤
│ 9  │林麗娟  │1/24    │6,718元   │
├──┼────┼────┼─────┤
│ 10 │林麗玉  │1/24    │6,718元   │
├──┼────┼────┼─────┤
│ 11 │林漢宗  │39/150  │41,920元  │
├──┼────┼────┼─────┤
│ 12 │謝麗珠  │11/150  │11,823元  │
├──┼────┼────┼─────┤
│ 13 │林張細柳│1/144   │1,120元   │
├──┼────┼────┼─────┤
│ 14 │林國楨  │1/144   │1,120元   │
├──┼────┼────┼─────┤
│ 15 │林明星  │1/144   │1,120元   │
├──┼────┼────┼─────┤
│ 16 │林明堂  │1/144   │1,120元   │
├──┼────┼────┼─────┤
│ 17 │林宮花  │1/144   │1,120元   │
│──┼────┼────┼─────┤
│ 18 │林宮梅  │1/144   │1,120元   │
├──┼────┼────┼─────┤
│ 19 │林鏡湖  │1/6     │26,872元  │
├──┼────┼────┼─────┤
│ 20 │林達宏  │1/6     │26,872元  │
├──┼────┼────┼─────┤
│ 21 │林美智  │23/1200 │3,090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