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婚,298,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98號
原 告 陳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啟銘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起訴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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