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小,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小字第1號
原 告 潘勝峰
原告與被告潘羽涵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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