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簡,3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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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34號
原 告 張李燕
追加 原告 張世平即張炳耀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範圍。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詳列其計算式,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補繳之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5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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