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聲,23,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高若馨
關 係 人 羅俊邦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關 係 人 陳春珍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羅仕硯、羅仕耀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合計為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69號家事裁定選任為羅仕硯、羅仕耀之程序監理人,已完成會談及報告書。

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1296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

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

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事件繁簡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暨考量本案聲請人進行個別會談之次數、時間及撰寫報告等,本院認本件報酬酌定為12960元要屬合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