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親聲,618,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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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余名宥
相 對 人 余嘉玲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涉及之法律

(一)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可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未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104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為補正上列事項,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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