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訴,179,2017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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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德宜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壹萬零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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