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訴,9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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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8號
原 告 黃寶璁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吉成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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