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建,148,2016102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愷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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