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建,32,201610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瑪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暉企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9,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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