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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5日宣判,
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5 年10月20日宣判,惟因本件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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