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消債補,26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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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6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怡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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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
│  回覆書」(粉紅色紙頁)。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已逾租賃期│
│  間,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  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
│  明。                                                │
├───────────────────────────┤
│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0份。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 │
│  8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
├───────────────────────────┤
│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除已陳報之收入外,是 │
│  否尚有其他所得(包含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其他有│
│  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
│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費明細所載之相關證明資 │
│  料(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 │
│  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
│  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
│  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 │
│  交易所得數額。                                      │
├───────────────────────────┤
│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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