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簡上,18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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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蔡貴麗
被上訴人 黃雲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一、上訴人(即第一審之原告)部分: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倒上訴人2會錢,上訴人之夫知道上訴人有跟被上訴人的會,被上訴人到上訴人家拿會錢,上訴人之夫有看到。

上訴人尾四會得標,上訴人到清水佛堂跟被上訴人拿會錢,沒有其他人看到,被上訴人說拿一些給上訴人,等收到再給會錢,上訴人拿到的會錢被夫拿去,不知道被上訴人給多少錢。

上訴人去佛堂給被上訴人會錢,佛堂道親知道等語。

而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被上訴人是會首,上訴人跟被上訴人所召集的2個會,會單上沒有寫互助會是民國幾年的,所以上訴人不知道是民國幾年跟被上訴人的會。

上訴人跟3千元的會2會,是一個月標一次的會,共28會。

2個會其中一個會快要結束時,上訴人以350元得標,上訴人去跟被上訴人拿會錢,只有兩造在場,被上訴人說先給我一部分,但沒有說多少錢,上訴人直接把錢拿回家,錢遭上訴人之夫拿走,上訴人之夫說他要點算金額,但上訴人之夫拒絕告訴上訴人金額是多少。

被上訴人的會是外標,2個會每個會要繳6千元,2個會都繳到快結束,後來上訴人一直找不到被上訴人,上訴人去佛堂找,佛堂的人說被上訴人出國了等語。

二、被上訴人(即第一審之被告)部分:㈠於原審抗辯:被上訴人完全看不懂上訴人訴狀主張之內容,上訴人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資料,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並無任何關係等語。

而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訴。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被上訴人沒有跟上訴人招過會,沒有當過上訴人的會首,也沒有欠上訴人錢。

上訴人書狀所載內容及在法庭所述,均非事實,也未提出任何證據,上訴人之主張毫無根據等語。

貳、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曾參加被上訴人所召集之合會,被上訴人尚積欠上訴人會款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從未擔任上訴人之會首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自應先就其主張曾參與被上訴人所召集互助會之利己事實,先負舉證之責任後,被上訴人始負有反證之責。

惟上訴人僅泛稱曾參加被上訴人所召集之每會3千元合會2會,上訴人雖稱有會單,然上訴人不但未能提出會單,甚且無法具體說明是在何年參加被上訴人所召集之合會,亦未能提出其他有參加被上訴人所召集之合會之任何佐證資料,上訴人空言主張曾參加被上訴人所召集之合會,洵難逕信為真。

上訴人於本院雖聲請傳喚證人蔡隆性等人,然上訴人並未能具體說明係何時參加被上訴人所召集之合會,已如前述,是依上訴人之主張,根本無從特定上訴人所主張參加之合會為何者,自亦無從特定待證事實,縱為傳喚證人到庭,亦無從進行訊問,故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有參加被上訴人所召集之合會,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其會款,而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會款200萬元,於法洵屬無據,無從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核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於收受本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許可後始可上訴第三審,前項許可以原判決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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