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278,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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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張景勝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林婧萱間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本院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裁定命繳納裁判費,嗣經原告陳報減縮訴之聲明,玆依其減縮後之聲明,重新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35,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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