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27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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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康 喬
法定代理人 林芊汝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賴文炎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上所占用面積35.42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惟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95,471 元【計算方法:12691935.42 =4495470.9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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